一、设立条件 根据国家规定,凡外国经济团体或个人与国内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行业及投资规模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级外经贸委或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本公司接受该业委托,代拟项目文件和代理审批手续。 二、需提交的文件及办理手续 1、中外双方的意向书(可代拟); 2、项目建议书(可代拟); 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公司背景介绍、市场分析、经济测算……); 4、中外双方所在国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公司合法开业证书的复印件,个人投资者提供其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需提供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由投资者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银行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中应注明资金往来的信誉情况等内容,并由该行负责人或业务经理签字;中方提供其上级财务部门的资金证明,或银行资信证明,若中方为有限责任公司,则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近期财产证明(提供原件); 6、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可代拟); 7、由投资者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书(提供原件); 8、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及身份证明。外籍人员提供所在国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的复印件。 9、提供办公地点租赁协议书(复印件),租期至少一年; 三、其他手续 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办理下列手续: 公安局备案-刻章审批(法人名章、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专用章等)-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代码证-外汇管理局注册登记-银行开户-国税局注册登记-地税局注册登记-统计局注册登记-企业验资(验资费另议)-海关备案-财政局登记-区工商局备案-劳动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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