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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时间:2009-07-17  来源:  作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X9w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X9w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X9w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
(三)公司设立方式; X9w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X9w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新增,与新法第81、83条相呼应); X9w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新,取消了“任期”,好像与新法第46、109条相矛盾,新法规定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和议事规则; X9w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X9w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新,取消“任期”,同上)和议事规则; X9w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X9w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X9w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X9w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X9w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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